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规范股份有限企业、有限责任企业及合伙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根据《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中心设两个板块:交易板和展示板。
第二章 挂牌条件
第一节 交易板挂牌条件
第三条 企业申请在本中心交易板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海南,且合法设立并存续经营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企业(有限责任制企业整体变更可连续计算);
(二)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商业模式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完善,合法规范经营;
(四)企业核心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核心竞争力突出;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的TMT行业(科技、媒体、通信类企业),以及具有海南特色的农业、旅游业、海洋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节 展示板挂牌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在本中心展示板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海南,且主营业务明确;
(二)企业合法、规范经营;
(三)企业申请资料完备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章 交易板挂牌流程
第三节 挂牌意向
第六条 企业拟进入本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应与从事保荐业务的会员协商后,聘请经本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必要时)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挂牌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 参与挂牌业务的会员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八条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挂牌业务。
第九条 持有拟保荐企业股份、在拟保荐企业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企业挂牌业务。
第四节 项目预审核
第十条 拟挂牌企业确定挂牌意向后,应由会员向本中心报送预审材料,包括:
(一)非上市企业的基本情况先容;
(二)会员立项报告;
(三)会员项目小组成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
(五)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必要时);
(六)律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
(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动的,会员应及时报告本中心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本中心收到预审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会员反馈预审核意见。会员收到本中心无异议意见后,可启动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为提高项目质量,防范业务风险,本中心可指派人员对项目小组尽职调查、材料制作等保荐挂牌工作进行引导。
第五节 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会员应针对每家拟保荐的非上市企业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小组应由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两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常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应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企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六节 挂牌申请文件报送与审核
第十七条 会员完成尽职调查后向本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
(一)股份转让说明书。
(二)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进入本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决议。
(三)会员与企业签订的保荐挂牌相关服务协议。
(四)审计报告。成立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审计期间至少需包括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成立未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非上市企业,审计期间为成立日起至最近一期月末,最近一期月末距申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六个月。
(五)法律意见书。
(六)会员关于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附件。
(七)会员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本中心收到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出具受理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十九条 本中心对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备;
(二)会员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非上市企业进行了充分地尽职调查,出具的结论是否恰当;
(三)企业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四)企业是否符合基本挂牌条件;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中心要求会员对申请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受理申请文件的时间自本中心收到会员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对其依照《海南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挂牌与定向增资审核规则(试行)》审核同意的保荐挂牌申请及相关文件,于每季度末报送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七节 办理挂牌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挂牌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会员向本中心申请拟挂牌非上市企业的股份简称及代码。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收到会员关于股份简称及代码的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督促拟挂牌企业与本中心签订挂牌协议书,并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六条 拟企业最迟于挂牌日前三日,在本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
(一) 股份转让说明书;
(二) 企业章程;
(三) 审计报告;
(四) 法律意见书。
同时,会员在本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关于拟挂牌非上市企业挂牌公告。
第四章 展示板挂牌流程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对展示板实行注册制。企业申请在本中心展示板挂牌的,应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直接向本中心申请注册,也可以委托会员向本中心推荐注册。
第二十九条 企业拟进入本中心注册的,可以选择是否聘请会员为其注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十条 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注册的,应向本中心报送以下注册材料:
(一)企业进入本中心的挂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书;
(四)企业关于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在收到企业提交注册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备并满足注册条件的,与企业签订展示板挂牌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将在签订展示板挂牌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于网站上发布关于企业注册的公告。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会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会员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 谈话提醒;
(二) 警告;
(三) 通报批评;
(四) 谴责;
(五) 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 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七) 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海南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